發生車禍要面臨什麼?可以和解嗎?
2025-03-05

馬路如虎口,每個人均有用路的需求,若不幸遇上車禍事故,在法律上可能面臨哪些官司? 刑事責任 車禍事故發生若致人受傷,依傷勢輕重可分為「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若致人死亡,則可能成立「過失致死」。 三個罪名除了刑度的輕重差別外,僅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其餘兩個罪名均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在致人受傷的狀況,若受害人六個月內未提出告訴,或受害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檢察官即不得提起公訴;若不慎提起,法官亦只能做不受理判決。 除了以上三個罪名外,若有飲酒或肇事逃逸等情事,即可能另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或肇事逃逸罪。 至於車輛毀損的部分則因為毀損罪不罰過失而不成立毀損罪。 民事責任 車禍事故的發生必定伴隨財物的損失,不論係車損或醫療費用的支出,都屬於「損害」的範疇,這些費用均可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至195條,依民事訴訟程序向對方求償。 而各位最常聽的「精神慰撫金」,在法律上稱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這個數額由法官綜合雙方的資力、教育程度及受害人的傷勢等因素判斷,若認為原告請求之數額過高,即可依其判斷,詳敘理由後予以酌減。 損害的請求在車禍「發生起2年內」若沒有提起訴訟,時效也沒有因被告承認或其他原因而中斷,被告即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參照) →延伸閱讀 <追訴期、告訴期等法律期間大解析!> 車禍的民事案件,統一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且屬於強制調解案件,若先前未與對方在鄉鎮區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作成調解不成立之決定,進入法院後一律由法院安排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雙方攻防等階段。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聽起來很饒口的訴訟名稱,其實它的意思就是「附帶在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顧名思義,要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才可向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麼做的好處是什麼呢? 能夠節省裁判費:因為這樣提起的民事訴訟在一定範圍內不需預納裁判費 節省訴訟的時間:因民事訴訟需提出的證據資料,大部分已在刑事案件中被提出,若事證夠清楚,刑事案件的法官可以直接做成該附帶民事判決,決定被告應賠償的金額。 這樣的訴訟不僅常見在車禍案件,在詐欺案也經常被應用,因可節省大量等待分案或蒐集證據的時間,具備訴訟經濟的一大好處。 可以和解嗎? 發生車禍後,雙方約定到區公所和解亦無不可,但和解僅限於民事上效力。 由於刑事告訴權不可拋棄,若雙方確定就車禍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合意,除了和解書外,記得另簽署撤回告訴狀喔!以免對方回過頭再次提起刑事告訴,又讓自己吃上不必要的官司。